有单位的人,如果犯了错误,就要受到处罚。相对于处分、降职、留用查看、开除等处罚措施或者制度,我不知道"永不录用"是不是有法律或者制度规定的依据。 新华网江苏频道南京9月6日电 ,近日,在出租车计价器上做"鬼"的苏A72722驾驶员被罚款5000元、吊销从业资格,并被清除出行业队伍。南京市客管处表示一旦发现此类情况,都将如此重罚。 根据错误的大小,给予相应的处罚,是必要的,否则有人就会铤而走险,为所欲为,这位驾驶员是咎由自取,但是让人不能理解的是,南京客管处在一系列处罚之后还规定其他客运单位永远不得录用该人。 根据有关规定处罚驾驶员,这是客运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但是"永不录用"是否师出有名?客运管理部门是否有权限制这位驾驶员二次从事本行业的自由? 我认为"永不录用"是缺少法律依据的,或者是不合法的,至少对于这位驾驶员来说的确如此。为什么会有"永不录用"的规定出现?我认为这是有关部门一气之下欲显示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的表现,是杀鸡给猴看的"泄愤"之举。但处罚的作用是警示,是训诫,而不是剥夺人的权利,和法律对于犯罪分子的刑律处罚是两个概念,因此,不可陷入极端。 这位驾驶员已经得到应得的惩罚,所以说在惩罚之后,在某种意义上他已经再无"责任",有权再考从业资格,而进入行业队伍是他的权利和自由,在他二次就业时,他根本无需再为第一次的从业"出格"付出代价。 当然,不是说"永不录用"没有合情的理由,在有的行业,"永不录用"还是可行的,但必须搞清前提条件。例如,近日,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就陆续发生的多起教师强奸学生的恶性犯罪事件发出通报,强调指出,对教师性犯罪知情不报的教师已丧失了教师的基本职业道德,应开除出教师队伍,永不录用。显然,从性质、后果或影响等方面看来,那位驾驶员还远远够不上这样的"层次"。
来源:人才职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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